酷儿论坛 | MOTSS

务实抵抗、法律与社会运动:新加坡的同志集体行动

| Lynette J. Chua

#同声传译

原载 Law & Society Review 46(4),2012 年,713–748 页,讨论当时新加坡的法律环境与同志集体行动。中文译文于 2018 年分上下篇发表,此处合编。

本页收录译文正文及作者—年份引注,参考文献据期刊版补入。原译未包含论文附录和独立脚注。

摘要

本篇质性研究论文着眼于新加坡的同志运动,它分析了威权国家中的同性恋组织行动是如何产生的,以及在此过程中,法律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新加坡的同志运动家采取了务实的抵抗方式,不断进行着“策略性调整”,在法律限制和文化规范的夹缝中发挥着自身的能动作用。为了兼顾“求生存”和“谋发展”,他们回避与政府力量进行直接的对抗,并让自己尽可能不要被当作对现有政治秩序的威胁。法律作为具体法令条例的限制和国家合法性的来源,势必要对性行为和公民政治自由进行管控,并取消异见的文化合法性。

然而,当同志运动家们履行法律程序,或者通过对具体法条的质疑来推行务实抵抗的主张时,法律又成为了不同意见形成争论的思想来源。除此之外,法律还是达成妥协的博弈筹码,一方面同志运动家通过认可现存政治秩序来换取自身的生存权,另一方面他们又在法律的限制下为自己争取着更多的权利空间。尽管如此,这些人把法律视为纯粹策略性的东西,完全不在意他们到底是在意识形态上挑战了法律的崇高价值,还是在事实上被法律所代表的意识形态所收编,此举可以说是解构了法律的神圣性。

法律与社会动员

与西方自由民主政体相比,在一个公民政治权利空间更狭小、对自由民主理念的文化认同也更淡薄的社会中,同性恋运动的集体动员是如何发生的?而法律又在什么样的位置,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法学界和社会学界已经对社会运动中“权利”的作用有所关注,但对西方民主政体以外的社会环境中法律和社会运动的互动还是缺乏系统性的探索。尤其是在压制民权的政体下,由于公民政治权利常常被压缩和侵犯,或由于民主的文化共识薄弱(Massoud 2011),社会运动也许不能像西方国家一样能成功催化人们的权利意识。因此,集体动员会以其他替代性方式(Davenport 2005) 得到发展,而仅仅关注权利导向策略的学者们则常常忽略这一点。

我对新加坡同志运动的这篇深入的质性研究,为这样一个社会环境下集体动员的社会形成过程提供了一个精细详尽的分析。为了兼顾“谋生存”和“求发展”,新加坡的同志运动家采用了务实抵抗的策略,结果成功地在法律限制和文化规范之间保持着微妙的平衡(McCammon et al. 2008)。同志运动家根据法律规定和文化习俗的变化来调整自身策略,在遵守规范的大前提下尽可能挑战着规范的边界。尽管他们也在努力推动法律自身实现改革,但他们尽力避免采用直接对抗国家政权的手段,如抗议游行等,而且极力避免被现有的权力秩序视为威胁。

我的研究基于这些议题——非民主政体下的同性恋动员、跨国社会运动与人权话语、对异议的社会控制和法律形式的抵抗。新加坡同志运动的社会形成过程,显示出了一个威权性质的国家是如何显著地影响了社会运动的策略和手段。这一显著影响并非来自统治者在道德立场上对同性恋的反对态度本身,而是关涉到一个政权为了维持自身存在,在草根组织和草根诉求面前所感受到的威胁(Boudreau 2005),这一威胁感强烈到了当权者和执政党为了维持对国内局势的绝对掌控,而不惜部分牺牲自己在国际上的道德正义性。

对同性恋行为及表达的限制、对公民政治权利的紧缩,体现了法律正式性和约束性的一面。在文化上,法律也可以作为一种合法性来源——对法律的服从会增加合法性,而违反法律则会让其失去合法性。因此,法律在多重维度上发挥着影响。首先,它是压迫反抗的资源,法律禁止特定的性行为、意见分歧和社会动员。由于它的压制性并不通过暴力来实现,而是以规训(discipline)(Foucault 1977) 和引导(channeling)(Earl 2006) 的形式出现,因此这种压迫更难察觉,有时甚至会被视为正常或正当。

不过,法律也是形成争论的资源。同志运动家不仅积极抵制着审查和定罪同性性行为的法律法规,还通过务实抵抗来质疑针对社会动员的法律限制。因此,为了换取自身存在的空间,在不直接挑战国家权威的前提下取得发展,他们接受了来自法律的规训和管控,并由此认同了现存的秩序。但是,当我们更仔细地思考这个问题时,法律对这群人来说也许只是一个实际的行动考量,而非一种意识形态层面上的认同。

正如他们采用的策略所体现的务实精神,他们并不想通过挑战法律来获利,而是把选择守法还是违法当做一个策略性问题来看待(Lukács 1920)。令人感到讽刺的是,法律由此变成了中性的力量,法律所象征的合法性被降格为通往目的的、纯粹手段性的媒介。

首先,我分析了新加坡的社会政治背景及其随时间发生的变化。其次,在形成以务实抵抗为基本形式的策略性调整的理论框架前,我考察了针对非民主社会中社会动员的既有研究,尤其是同性恋运动、跨国社会运动与人权话语、对异见的社会管控和法律形式的抵抗。接下来,我解释了数据收集和整理方法,并给出我的数据分析。在结论中,我说明了法律在社会运动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

新加坡的社会背景

新加坡是位于东南亚的一个岛国。1963 年,新加坡脱离英国殖民统治,加入马来西亚联邦。新加坡继承了英国的习惯法体系和威斯敏斯特宪法。此后不久,新加坡人民行动党(PAP) 上台,并迅速卷入了与联邦政府大党马来民族统一机构(UMNO)(下简称“巫统”) 的政治斗争中。马来族占多数的巫统认为华人占多数的人民行动党对于联邦内的马来族至上理念构成了威胁。据说,巫统煽动马来族攻击新加坡的华人,1964 年,两族间的暴乱随之爆发(Leifer 1964)。被民族情绪裹挟的政治分裂让新加坡在次年被排挤出了联邦(Hill and Lian 1995),人民行动党从此需要独自治理这个失去了半岛腹地支持的岛国(Lee 1998)。

人民行动党一直提醒着自己的国民这段混乱残酷的建国史,他们将社会稳定视为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首要前提,并制定法律确保这一原则的落实。在五十年内,经济法律改革(Silverstein 2003) 将这个小岛改造成了位列全球最自由开放的经济体之一(数据来自 The Heritage Foundation) 和最繁忙的港口之一的国家。与此同时,人民行动党积极制定法令,限制宪法中规定公民享有的政治自由权利。

这些举措旨在实现更严厉的社会管控和政治控制,以便于帮助人民行动党在每一轮选举中都能合法地重掌权力。尽管人民行动党试图实现政治独裁,但讽刺的是,它也在从法律上寻求自身合法性,并将自己在每一个新的选举周期都能重新掌权解释为合法地被民众选举连任。所以说,人民行动党利用法律来削减公民政治权利,以维护“法治”,而主导法治的领导者则是该党自身。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新加坡的同志运动家不像他们在西方自由民主政体下的伙伴们那样,能借助公民政治权利或民主机构来争取合法化、法律改革和平权。相反,他们面临着诸如此类的法律限制——未经国家批准,十人及以上的结社是非法的(Societies Act)。有一个同志平权组织已经注册失败两次。公共集会和公共演讲,尤其是关于内政、种族和宗教议题的,需要经过批准才能举办,而决定权完全在行政部门手中,即使批准也要在严苛的限制条件下开展活动,而如果有一个示威者出现,警方就可以下令驱散集会(Public Order Act)。

国内媒体由一套行政许可系统管制,媒体管理者的任命亦需得到国家首肯(Broadcasting Act;Newspaper & Printing Presses Act)。媒体内容接受官方监管和审查,尤其是在政治和宗教议题上,而为“诸如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异装者这样的生活方式进行合理化或美化”的媒体内容是被特别禁止的(Free-to-air Television Programme Code)。

《刑法》 第 377A 条将男性间性行为定为“严重猥亵行为”,从公众场所的公然示爱到私人场合下的自愿性行为都可能面临刑法指控。同性关系自然也不会受到法律的承认。

而在屈指可数的以侵犯宪法所保护的权利为由、以质疑法律法规的权利诉讼中,政府也永远是胜诉的一方,通常以保障公共利益或维护国家安全的理由胜出。司法复核的力量很薄弱,而一旦有法庭打算对预防性拘留的行政决定进行复核,被人民行动党控制的议会也会立刻出台宪法修正案或修订法例来推翻法庭裁决(Chng Suan Tze v. Minister of Home Affairs 1989)。

至于在政治参与途径和民意代表的问题上,人民行动党修订了选举法,将单议席选区制(一票选一个议员候选人) 改为多席代表选区制(一票可以选择同一个政党内的多个议员候选人,获胜政党的全体候选人将拥有议员席位)(Mauzy and Milne 2002),此举大大抬高了“黑马”政党出现从而实现政治翻盘的难度。此外,除了决定主权的问题以外,全民公决并无法律条款可依。

人民行动党还曾控告政敌诽谤,胜诉并获得了巨额赔偿,导致敌对党最终破产,失去了在议会占有政府职位的资格。

不过,新加坡的社会政治环境也在逐渐改变。随着经济的繁荣,受过良好教育的中产阶级群体逐渐出现,他们开始质疑人民行动党的政治独裁,要求自身承担更多的政治责任。还在新加坡首任总理李光耀的领导下时,人民行动党在 1981 年开始丢失议会席位。尽管人民行动党还是占据着议会的绝对大多数,但它把自身力量的滑坡归结于中产阶级的疏远。他们又一次诉诸法律的力量,修正宪法并通过新的法令来为不同的声音创造表达空间。政府也开始适当允许争论和异见(Lyons 2004)。在 1990 年第二任总理吴作栋上台前,以社会关怀为使命的组织已经开始纷纷涌现。

2004 年李光耀之子李显龙上台成为第三任总理之时,对公民政治权利的法律限制进一步放松。到了本世纪头十年末期,在指定地点芳林公园举行的公开演讲和公共集会已经无需申请许可 (Public Order(Unrestricted Area) Order 2012)。由新加坡公民举办的室内讨论活动也不需申请许可 (Public Order(Exempt Assemblies & Processions) Order 2009)。在本世纪头十年的中期,随着新一代法官逐渐进入最高法院,他们在判决中也热衷于将新加坡的宪法法理延伸到普通法的仲裁中去,尽管在个人权利上,这一基于宪法的自由精神还没有充分体现出来。

同时,新加坡政府在 1994 年着手推动互联网商用,以确保新加坡国民能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但它面临的两难困境是,让新加坡向互联网开放也就意味着政府对信息的管控能力会随之下降,于是它采取了务实的妥协措施。新加坡政府将 100 个网站列入黑名单并屏蔽访问,其中大多数是涉黄和煽动种族、宗教仇恨的网站(Keshishoglou and Aquilia 2004),以作为象征性的政府姿态。

尽管互联网上的审查依然延续了先前禁止传播正面描绘同性恋的内容的政策方向,但执法重心放在了有关种族和宗教仇恨、内政和儿童色情的内容上,逐渐放松的网络管控藉此成为了同性恋运动动员乃至整个政治激进主义行动动员迅猛发展的关键因素,而标志着这一轮运动发展高峰的事件便是 2011 年的选举中,反对党赢得了史无前例的六个议席(共 87 个议席),宣告了这场运动的大获全胜。

尽管压制性的法律法规依然留存于书面,但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国家在同性恋问题上的立场逐渐从全盘批判转变为综合考量利弊——既公开承认同性恋者的存在,又认为少数同性恋者的利益不能压倒绝大多数国民的利益,而这些国民是反对同性恋的存在的。因此,尽管 《刑法》377A 条被继续保留了下来,但人民行动党领导人也公开表明立场,承认政府并不会依据这条法例为男性在私人场合自愿发生的同性性行为定罪。在过去的二十年内,被国家所掌控的媒体在描绘同性恋形象时,也从把同性恋者描绘为一群强奸犯,转变为越来越多地去涉及积极行动的同志运动家的报道。

尽管新加坡政府越来越多地考虑到了公民的政治权利,但在全球人权话语或者说跨国平权倡导的浪潮面前,他们的姿态还是显得有点勉强。新加坡政府和执政党的确在意国际层面的正当性,但他们不会冒着牺牲本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风险去追求更好的国际形象。对人民行动党而言,经济发展左右着民意调查的成绩单,而来自民众的支持又是它获取合法性、从而在政治上立身的根本基础,而且经济发展又根本地取决于社会稳定。

人民行动党和新加坡政府将更高程度的民主和更多的公民权利视为换取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牺牲品。因此,当国际平权运动分子站出来指控他们侵犯民权时,他们非常积极地为自己辩护。《刑法》 第 377A 条的保留就是说明这一斗争的最佳范例。人民行动党领导者对同性恋的问题是表示同情的,也认为这条法令会有损新加坡的国际形象,但牢牢把控内政才是首要的考量,而最终达成的妥协结果也表明,这条法令是国家考虑到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后决定保留的,但不会应用于私密场合下的双方自愿性行为。

不过,这也不是说新加坡政府从来不会对草根意见和国际压力妥协。对我们来说,最重要的是去理清这些压力是如何被施加的,而这些要求又是被如何提出的。同志运动,正如我们在下文会看到的那样,一直在设法推动改变。其关键在于理解影响着国家、政党领导者和社会行动者、反过来也被他们所影响着的文化规范,以及了解在这片充满约束和限制的土壤上,如何与这些规范进行沟通和互动。

理解威权环境中的集体行动

为了进一步阐述务实抵抗作为一种运动形态 / 形式是如何不断进行战略调整的,我对关于专制政权下的集体行动的已有研究进行了考察,并重点关注了同志运动、跨国运动与人权话语、抗议活动的社会管控、法律抵制这些核心议题。

高压统治下的深重阴影

与其他社会环境下权利作为研究集体行动的总体框架核心(Snow and Benford 1992) 不同,在新加坡和其他专制体制下,权利常常是被特定的人群所压迫和抑制的,甚至是缺乏社会认同的。在这样的条件下,社会行动者也因此会避免使用自由民主政体下人们惯用的策略和手段,比如游行和公开的正式结社活动(Johnston 2005)。社会运动研究者过分关注这些公开、醒目和规模庞大的行动方式,而对更细微的动员手段有所忽略(Davenport 2005)。

我这篇对新加坡同志运动的研究代表了对后者的关注,并且在文章中涉及了我的一个论证观点——学者应当关注动员是如何以替代性方式进行的(Johnston 2005;McAdam 1996;O’Brien and Li 2006)。总的来说,对于压制性环境中集体行动的研究阐明了压制性国家对其他社会运动造成的深重阴影。与其他更民主和更注重权利的社会环境相比(Schock 1999),国家在影响社会运动的策略和手段上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这也是西方自由民主政体下,少数族群——如黑人和同性恋——被压迫时会出现的现象。

国家的巨大影响力对于同志运动的组织来说有一些特殊意义。第一,运动的兴衰局势随着政权或政治条件的放松或收紧而上下浮动。第二,当社会政治条件朝有利方向发展时,同志运动并不一定会随之兴起或发展,反过来也一样,因为同志运动的发展也依赖于行动者对于这些变化的反应(Brockett 1995;Kurzman 1996;Loveman 1998) ——他们如何理解这些局势,又如何据此采取行动(McAdam 1996,1999)。有时,当国家对社会动员采取压制措施时,社会行动者反而会变得更积极,又或者会利用国家的压迫来赢得人们的同情,吸引更多的支持者。

第三,国家的阴影极大地影响了运动的策略和手段(Boudreau 2009;Schock 1999)。为了确保组织的生存,行动分子们会避免直接惹怒威权国家(O’Brien and Li 2006;Spires 2011;Su and He 2010)。对于同志运动的组织来说,如果动员策略能够唤起这个社会的解放经验,或者能获得当权者的认可,并视为有效和正义(Adam et al. 1999a) 的,那么就更可能成功。当然,对于自由民主政体下的社会动员来说,这一条也同样成立。例如,由于“权利”的话语能让某个议题在美国人心中变得正常化且主流化(Gamson 1989),权利动员就更容易在美国得到认同。然而,在压制性政体的社会环境下,国家在形塑社会运动策略和手段上的作用就更加突出了。

我的研究对这些潜在的影响进行了深入思考。尽管社会大环境的缓慢开放有助于社会运动的成长,但社会行动者在变化的条件下不断调整运动手段所展示出的创新精神,才是社会运动蓬勃发展的主因。我的研究也进一步分析国家深重阴影的成因。现有研究表明影响全球同志运动的三大关键因素是国家、政治和文化(Adam et al. 1999a),但除了指出社会运动会利用政治上的共同的价值观来谋求夹缝生存之外,它们没有揭示维系这个专制国家的不断运作的内在机理。通过分析社会行动者如何理解宏观环境所给出的信号,我致力于详细说明法律限制和文化规范是如何在运动分子形成和落实运动手段时进入他们的考量范围的。

因此,我阐明了国家压制同志集体行动背后的原因:新加坡政府不是仅仅出于道德立场而反对同性恋和同性恋组织的。同志运动手段方法的文化成因揭示出国家和执政党最关心的是独揽权力并维持现有的权力秩序。如果危害到了这一利益,同志集体行动或者其他别的运动都会被视为威胁。而道德因素只有在国家担心大多数选民会反对同性恋、而不再支持人民行动党时,才会成为一个考量。

跨国运动与本土环境

一些研究试图说明,本土的社会运动者会把他们的负面情绪说成是国际人权运动的一部分(Bob 2005,2009),或者利用跨国社会运动网络来给本国施加压力,令其放松管制(Keck and Sikkink 1998)。然而,跨国社会运动与全球人权运动需要彼此协调,也要根据本土环境进行转化(Merry 2006),同志权利运动也不例外(Adam et al 1999a;Brown 1999;Currier 2009)。又一次强调,专制性的国家是主要驱动力。参与跨国社会运动、利用国际人权话语可能会被人指责为抛弃本土文化、鼓吹西方思潮,从而引发公众的抵制。当国家对境外干预进行污名化(Bob 2009),并着手进行报复时,情势会变得很危险(Essig 1999)。

我的研究不仅展现了人权是如何被转化为本土语言(Merry 2006),还显示出运动分子是如何避免了污名化指责。形塑了国家这道深重阴影的文化规范和法律限制使得我们对跨国社会运动网络的理解变得更加复杂——有些专制性国家易受这些影响,而有些则不(Hildebrandt 2012;Schock 1999)。尽管新加坡政府也渴望更光辉的国际形象,但这一愿景最终都会让步于维护国内霸权专制的核心利益。

法律、社会管控与抵抗

考虑到强权下的这道深重阴影,我们必须要问,它所施加的压制属于什么类型,产生了什么结果?研究对异见的社会管控的学者发现(Earl 2003;Fernandez 2009),法律和法定程序的运用会让镇压变得更容易接受、也更具合法性(Barkan 1984;Kirchheimer 1961)。逮捕和起诉不仅仅造成了时间、金钱的损耗和身体伤害(Barkan 2006;Earl 2005;Feeley 1979;Oberschall 1978),也让一场运动失去了信誉,让支持者四散而逃(Barkan 2006;Earl 2005)。而且,如果异见被这种管控或者引导所压制,那么国家的镇压也就没有那么明显了(Earl 2006;Fernandez 2009)。

我的研究还对专制性法律的文化力量进行了深入探讨。尽管新加坡的同志运动家们没有因持有异见而被逮捕,但人民行动党政敌因违反对公民政治权利的法律限制而被起诉、从而失去文化合法性的著名事迹对他们来说也相当熟悉。因此,同志运动家没有采取非法的活动方式,不仅是因为担心政治的法律制裁,还是因为考虑到法律制裁暗示着这样的活动方式会让他们失去合法性。

就好的一面来说,法学与社会学研究也发现了社会行动者能从专制性法律中获得更强劲的反抗力量(Merry 1995)。社会运动经常利用国家镇压的法律形式来提高公民意识(Barkan 1977,1980,1985),从而赢得公众支持(Earl 2005;Kirchheimer 1961)。社会行动者也会对法律本身发起攻击,用日常生活的抵抗来揭露出法律霸权性的一面(Scott 1985)。相较于公开挑衅,这样的抵抗以更隐秘的方式对权力运作发起挑战,而且也避免与现状进行直接对抗(Ewick and Silbey 1998;Gilliom 2001;Sarat 1990)。我的研究通过将关注点放在了西方自由民主政体以外的集体行动上,实现了对法学与社会学研究的理论迁移。

务实抵抗:策略性调整

新加坡的同志运动家根据新加坡专制性社会环境,通过法律和文化的互相作用,发展出了一套务实抵抗的策略。为了解释务实抵抗的社会进程,我采用了社会运动“策略性调整”的四阶段理论(McCammon et al. 2008)。这一理论根据新加坡本土情境适当调整,从而帮助了同志运动的生存和发展。

第一,运动分子对环境中的信号进行感知和理解。这些信号包括法律规范和执法手段的改变与国家、人民行动党和竞争对手对于他们先前活动方式的反应,也包括这些数据所反映出的文化规范——非对抗、作为经济发展基础的社会稳定、对执政党霸权的维护以及来自法律的合法性。第二,他们根据对这些信号的解读来决定是否需要调整自己的策略。第三,他们下决心进行行动,并随机应变调整自己的策略。第四,他们对调整后的策略付诸实施。随着运动的发展,这四个步骤也不断重复,创造出一种“策略之舞”(McCammon et al. 2008)、“战略舞步”(McAdam 1983)、“秘密交锋”(Johnston 2006) 或者按我受访者的说法就是“探戈”或“复杂的芭蕾”。

由于新加坡同志运动在起初就面临着专制性的社会环境和有限的公民政治自由,因此他们最开始就避免采用公共的、显眼的和对抗性的活动方式。他们用四步法来限定和调整着自己的步伐。尽管这场博弈致力于抵抗和挑战权力运作,但它是一种务实渐进的、带有浓重的日常生活抵抗意味的反抗(Scott 1985)。它关注自身的生存,避免与国家直接发生冲突,也回避被视为对现存秩序安排的威胁。

大多数时候,这些同志运动家关注的是改变人们行为和非正式政策(informal policies) 的即时效果,而非对于正式法律法规的改变。在极少数情况下,他们会诉诸法律改革,但也是以一种务实抵抗的方式来进行。他们的目标是在保持自身存活的前提下发动小规模的进攻,而非以牺牲自我为代价、以一些宏大的原则为旨归来发动全面的进攻。因此,当他们为改变新加坡同志的生活条件而奋战时,并不会发动争取平权和民主的全面战争。

他们根据每次活动的不同而调整着自己的步伐,以更好地推进运动的发展,而不会一下子就把自己改造成一个全新的行动组织。

务实抵抗的策略意味着要在“挑战界限”和“遵守界限”之间保持平衡,这两个词来自运动分子形容自身策略时的原话。想想看,这两个词好像有一些重叠的内容,但又是朝着相反方向运动的矛盾体,而真正的挑战在于牢牢地待在这两个词重叠的中间地带。挑战边界能让文化习俗逐渐适应对于权威的挑战和对于改变的诉求,而遵守界限则能确保运动本身得以存活。太拘束会让运动无法取得什么明显成果,而越界太多又可能引发政府的报复行动。

为了保持这个平衡,同志运动家们发展出了一个抗争行动形式库,成功地将法律限制和文化规范纳入一体。他们为了保持自身合法性而遵守法律;他们在违法的边缘试探,让自己的行动逸出法律的管控范围,又不至于犯罪。又或者,他们会故意利用法律限制和法律程序来利用法律合法性,并让他们能在法律界限内实现自己的想法。他们将自己的关注限制在特定的活动或即时的议题上,从而不需公开质疑更宏观的秩序或压制公民权的一整个压制性法律体系。

这是为了确保活动的非对抗性,并满足执政党维护霸权的利益。但当他们寻求法律改革时,他们通常也会刻意不提对抗,而去提其他社会规范,特别是关于社会稳定的。遵守法律是很重要的一步,但这不是保持平衡的决定性要素。这些活动家明白国家会容许适当的法律越界,甚至是适当的违法。就总体来说,只要他们的运动方式没有威胁到政府的霸权统治(Scott 1990),那么国家就会容许他们继续行动,并根据务实性抵抗在社会建构中涵义的不断变化调整应对方式。

数据收集和处理方法

2006 年七到八月,我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并在 2009 年三到十二月完成了主要的田野调查。我用 198 小时与 100 位曾经或现在的新加坡同志活动家进行了深入的半结构化访谈,花费 140 小时进行田野观察,并对 20 年以来的文献进行整理分析。我对同志活动家采用理论化的立意抽样,选出了成立者、领导者和参与实施策略的活跃成员——这些都是与当地同志社群的政治、社会、文化或商业息息相关的人。“同志活动家”中的“同志”一词指的是他们所处理的事宜——主要涉及男同性恋、女同性恋和双性恋,而活动家本身并不需要是同性恋。

在初步研究和背景研究的基础上我创建了三个数据库:第一个确定了运动的组织和它们的创建者与领导者;第二个列出了运动的时间线,并确定了关键人物。利用这两个数据库,我整理出第三个数据库,列出了用于抽样的潜在调查对象,并通过初步研究中的背景资料以电子邮件和脸书的方式联系到他们。之后我也询问了调查对象我还应该采访哪些人。在 100 位调查对象中,87 位是在新加坡面对面地访谈的。剩下的 13 位在我田野调查期间不在新加坡,所以我通过 Skype 进行了访谈。

我和同志运动以及活动家们进行了大量的接触。在这个研究之前,我已经对新加坡的文化和语言非常熟悉了。18 岁之前我一直都住在马来西亚,这是一个与新加坡相邻的国家,并且与其有着强烈的文化联系。成年后我也在新加坡生活工作了五年。除了英语,我还能流利地书写中文和马来语。这些是新加坡四种官方语言中的三种(第四种是泰米尔语)。我也了解新加坡式英语,这是一种当地的英语变体,混合了汉语方言、马来语和南亚语言。尽管采访是用英语进行的,但能够使用和理解新加坡英语对建立融洽的关系和信任非常有帮助。

为了对访谈资料进行交叉检验,我进行了实地观察和内容分析。我观察了大约 140 小时的会议、谈话、展览、戏剧、电影放映和社交聚会。在内容分析方面,我从 1990 年代初至 2010 年抽样调查了各组织的文件、媒体报告、政府声明、议会记录以及法律法规和案件。他们提供了四种数据——标志性事件、普通运动活动、政府对同性恋的看法以及当地媒体对同性恋的处理。

我采用多阶段编码和备忘录编写的方法,一边进行实地工作,一边开始数据分析。基于同时期的考察笔记,我会为每一次采访和观察准备一份汇报备忘录。然后,我手动为每一份关键模式的报告编码,并系统地记录下我的定义和不同类别在模式中的应用。在这一阶段中,出现了诸如“权利被视为对抗性”和“注重细节”等关键类别。当我用一个软件对访谈脚本、观察备忘录以及文献来源进行编码时,他们进入了归类的第二阶段。除了分析类别,我还使用开放编码,以防错过任何细节和细微差别。同时,我将早期的编码定义和应用系统开发为代码本,在此基础上,我和四个本地的大学生进行两轮的编码一致性检测。

随着第二阶段编码的进行,我写了分析研究备忘录来检查编码数据,改善我的理论框架,并将多个编码更凝练的集成在一起。比如,我把“权利被视为对抗性”归类到“权利不起作用”的主题之下,并用对抗性的元素来梳理出文化规范。基于像“注重细节”这样的编码,我延伸出了“循规蹈矩”和“打破界限”,并将它们集成到“务实的抵抗”这个概念之中。

如何解读国家释放的信号

我首先展示了新加坡的同志活动家是如何从大环境中感知和读取信号来解释文化规范的,这些文化规范为实用主义抵抗提供了信息。然后,我用一系列的标志性事件和一连串的日常活动,阐述了务实抵抗是如何随着时间的发展不断进行策略性调整的。

新加坡的同志运动家建立了一套文化规范,这些文化规范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运动的发展,同时也为推进运动的革新提供了可能。他们通过解读政府声明、政治演讲、限制言论自由、集会、结社等公民政治自由权的正式条例,以及没有捍卫这些权利的司法裁决案例,总结出了这套规范。总之,这些规范只有一个目的——维护当前的强权统治。如果其中一条规范与另一条相冲突,那么一定是最有利于加强人民行动党专制的那条胜出。

我主要是从他们对权利的看法中提炼他们的观点。同志活动家确实渴望更多的权利,特别是同性性行为的合法化进程和反歧视法,但在他们的采访中,很少人认为权利诉讼是可行的策略,而且常常哀叹权利得不到保护。在不同组织和不同代际的受访者采访中,一个共同点是:虽然他们普遍高度重视权利,但他们认为权利在新加坡没有得到重视。对他们来说,国家和执政党视自由权利为下列规范的对立面,并对权利的公开行使和要求作消极应对。

非对抗

“非对抗”是指活动家对国家和人民行动党对其行动的看法的解读(对他们来说政府、国家与人民行动党是绑定在一起的)。对抗即意味着反对人民行动党统治,体现了人民行动党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看作是上下级关系的精英统治思想。

在一次诉讼中总有赢家,总有输家。而且,真的,它不允许其他党无损尊严地优雅退场。(采访,哈丽特,30 岁,博士生,新加坡,2009 年 10 月)

虽然抗议活动很容易被理解为对抗性的,但权利诉讼需要更细致的理解,哈里特的采访抓住了这一点。也就是说,当下位者想要当众羞辱上位者并告诉他们该怎么做时,诉讼就会出现。然而,最具启发性的回应来自那些不认为权利诉讼具有对抗性的积极分子。他们的意见实际上只限于一个具体问题—— 《刑法》 第 377A 条的合宪性。该条规定将男性间的性行为界定为犯罪。这是因为他们认为国家和执政党在这一问题上对法律诉讼具有很大接受度。

在 2007 年废除 377A 运动(见下文) 之后,立法机构作出妥协,宣布国家不会在双方自愿及私密场合的情况下强制执行 377A,但是会保留这一条来迎合主流社会价值观(以免人民行动党失去选民的选票)。之后在 2009 年,印度新德里高等法院去除了对双方同意且私密的同性性行为的刑事定罪,认定其不违宪。新加坡司法部长公开重申了不强制执行的政策,并认为法院有权力决定 377A 应如何解释和应用。

这些进步被一些活动家解读为政府向法院让渡了决定 377A 命运的权力。

维护社会稳定

我认为这笔交易的一部分是为了使我们在经济上可行……我们放弃了言论自由、表达和集会自由。(Ricky,40 岁,公共关系顾问,新加坡,2009 年 4 月)

Ricky 所描述的是一个不言而喻的交易,它牺牲了公民政治权利和他们所谓的对抗和混乱的包袱,以换取经济的进步。“避免对抗性”不会被看作破坏社会稳定的因子,而“争取权利”的策略却被认为会使社会沿着阶级、种族、宗教或意识形态加速社会的两极分化(而不是团结) 从而破坏社会稳定。随着社会的稳定,人们相信,没有抗议和暴乱的干扰,新加坡的经济引擎能够在稳定的社会中持续运转,新加坡人从他们的历史中认识到这一点,并在其他发展中国家上目睹其变为现实。这一解释得到了官方声明的证实,比如总理关于保留第 377A 条的发言:

如果双方都(对同性恋)持强烈的观点……这将分裂和分化我们的社会,而不是达成共识……并且这种分裂反映在经济、技术、教育等问题上……在必要的时候,对于这些问题,即使这些问题不受欢迎或有争议,我们也会采取行动。(新加坡议会辩论,李显龙总理,2007 年 10 月 23 日)

请注意该声明在社会和经济问题上的矛盾立场。Ricky 对此事有着不同解释。当人民行动党发现公众夷论产生强烈分歧时,他们不会推进社会议题,因为他们害怕社会的和谐稳定会遭到破坏,并可能失去选民的支持。另一方面,如果人民行动党认为某个议题具有重大的经济影响力,例如是否允许赌场——尽管这也与社会问题有关——它将不顾公众意见分歧做出一个有争议的决定。这是因为它相信长期的经济收益将(并且也应该) 胜过一时的社会不满。因此,这些发现也解释了为什么一些活动家特别将社会稳定的规范与公民政治权利相对立,而不是与社会经济权利(如医疗保健和教育) 相对立,因为后者可以更直接地有利于经济发展。

维护党的长期执政

这份声明在经济和社会问题上截然不同的立场进一步表明,人民行动党领导层对道德并不真正关心;只有当独裁专制受到威胁时,这些才会对其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当我们讨论到执政党长期存在的统治,这一观点揭示了人民行动党的担忧,即两极化的人口不太可能连续一致地为同一政党投票。同样,最有洞察力的回应是少数人认为权利诉讼在国家眼中并不总是对抗性的。与不对抗的数据类似,这种乐观只限于废除 《刑法》 第 377A 条,并与如何解释这一法条相关。

(那)是唯——个准备在法庭上审理的议题……我认为政府希望这一问题在法庭上解决,而不是在议会中解决。出于某种原因,我觉得他们确实认为有某种政治责任。但是把它提交到法院,就没有政治责任了。(采访,Parker,四十多岁,律师,新加坡,2009 年 4 月)

对于像 Parker 这样的人来说,人民行动党领导人担心失去不赞成合法化的选民的选票。如果他们在立法上废除这项法律,他们就是真正的决策者。因此,他们害怕在选举投票中付出代价。这是帕克所指的政治责任。然而,如果法院作出裁决,宣布法律无效,立法和行政部门的人民行动党将避免对他们认为有争议的决定承担责任。此外,不管裁决如何,人民行动党将能够指出这一决定是司法独立的结果,人民行动党坚决捍卫司法独立是新加坡法治的象征。

追寻法律合法性

你要注意做事的时候不违反任何法律,以合法的方式做事。(采访,Stella,四十多岁,按摩治疗师,新加坡,2009 年 3 月)

人民行动党的长期执政常常与获取合法性的规范相关。这一规范在两个层面上运作。Stella 强调的第一个层面是通过依法治国获取执政的文化合法性,无论是道德上的还是伦理上的,任何与法律相悖的行为都会使良好的声誉和信誉蒙尘。因此,人民行动党按照法定程序依法选举巩固权力统治,通过依法制定限制条例来控制政治言论,并通过依法治国打造一个有助于经济增长的稳定社会来证明自身权力统治的合理性。

因此,同志活动家不会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街上抗议(他们认为抗议申请不会通过)。成为不法分子会使自己的事业失去合法性,这在人民行动党对付政治对手中是司空见惯的。从另一个层面来说,规范关于国家对新加坡国际形象的考量——新加坡是一个法治国家,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它也不想与朝鲜的极端主义混为一谈,因为新加坡需要被这些与它建立了经济联系的西方民主国家视为合法政权。

然而,国际合法性的影响有限。最后,非对抗原则、与经济进步相联系的社会稳定原则、维护执政党统治原则和法律合法性原则这四项准则表明,现有权力格局不容置疑。当国际合法性与其相悖时,国家和人民行动党通常作出有利于后者的选择。党和国家对侵犯公民权利的指控不以为意,并且经常发表对国际人权报告的反驳。保留 《刑法》 第 377A 条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人民行动党领导人实际上同情它的不公正,并承认保留此条例损害了新加坡的国际合法性。然而,他们还是保留了这项法律,因为他们认为废除这项法律可能会造成社会混乱并危害独裁专制,所以改为用非强制执行政策进行妥协。

多年拉锯战

二十多年来,新加坡的同志运动通过采用务实抵抗的策略,扩大了组织规模,组织类型和活动呈多样化发展。活动家的信心有所增长,在运动中公开露面。然而,无论战略适应的程度如何,这种战术仍然保留着务实抵抗的核心特征——求生存、不直接对抗以及避免被视为对现有权力的威胁。

运动的开端:线下组织与首次注册

20 世纪 80 年代未至 1996 年,是新加坡同性恋运动的第一阶段,同时也是一个同志不友好的时期。警察经常在游弋场诱捕男同性恋,并以噪音过大或过度拥挤为借口突袭男同性恋俱乐部。在这种背景下,一些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者在“民间社会”集会上相互认识,如妇女组织和艾滋病毒 / 艾滋病宣传小组(国家在 1980 年代后期允许成立这些组织)。1992 年 12 月,这些人开始在咖啡馆和客厅碰面,谈论提高运动意识的问题。该组织后来被称为 The Coalition(同性恋大联盟),新加坡第一个同志活动组织。

Rascals 事件

1993 年 5 月 30 日,警方突击搜查了 Rascals,一家同性恋俱乐部,逮捕了一些没有身份证件的顾客,并把他们在警察局拘留了一夜,第二天没有起诉就释放了他们。Keenan,那时是一个年轻的法律学校毕业生,在警察冲进来的时候也在俱乐部里。虽然那天晚上他没有被拘留——他带着身份证——但这件事激怒了他。但他没有冲到街上表达他的反对,而是使用他自称“在新加坡可以被接受的”方法。他通过研究法律发现警察没有权利拘留没有携带身份证件的人,并向警方写了一封有 21 位联署人的举报信。

新加坡执法人员对没有犯罪的公民表现出粗暴的行为和口头威胁,这实在是太令人不安了。阐明警务人员(便衣)在没有犯罪的情况下要求公民出示证件的法律依据,也符合公众利益。(Rascals 事件的信,1993 年 5 月 31 日)

Keenan 的信只关注于这一事件,没有提到同性恋或权利。相反,它利用了赋予警察执法权力的法律条文,暗示如果警察的非法行为被公开,他们可能失去合法性。他的做法避免了直接对抗,并援引了法律合法性准则。接下来的一个月,一名助理警长打电话给 Keenan,向他保证这种骚扰不会再发生。Keenan 还收到一封信,为警察“缺乏训练”道歉。从那以后,根据线人、受访者和我对文件来源的分析,警方对同志商业的突袭确实已经平息。

首次注册

Rascals 事件激起了同性恋大联盟领导人的愤怒。他们开始定期在星期天举行会议,并发行了一份简报。其他团体,包括一个妇女团体,也从这个组织中分离出来。然而,他们很快在会议上发现了便衣警察。更糟糕的是,他们得知一家小报打算对他们进行曝光。当时新加坡没有同性恋组织的先例,只有逮捕和起诉异见分子的例子,同性恋大联盟领导人认为唯一可行的便是通过合法注册来寻求组织的合法性。毫不意外,他们因涉嫌影响“良好秩序”和“国家安全”而遭到拒绝,并且被警告如果不停止行动将会有严厉的法律后果。出于恐惧,面对面的集会骤减。

网络蛰伏期

1997 年同性恋大联盟的注册失败标志着第一阶段的结束和第二阶段的开始,这一阶段一直持续到 2000 年代初。这是一个网络蛰伏期,在第一阶段组建的团体停止了线下交流,偶然间发现政府实际上对互联网实行更轻的管制,从而开始探索线上组织的可能性。这些活动人士很快就了解到,他们可以用电子邮件、留言板和网站取代面对面的集会,从而继续组织起来,而不会受到政府镇压的威胁。严格地说,这种活动违反了结社法,是一种侵犯法律边界的行动。

然而,直到今天,活动家们普遍认为互联网提供了一个屏障。在这里,我们在推动和遵守法律界限之间找到了微妙的平衡,这种平衡是通过与国家的持续和持久互动实现的。20 世纪 90 年代初同性恋大联盟刚成立时,政府当局并不十分了解他们及其动机,新生的运动似乎是一个密谋颠覆现有秩序的地下组织。然而,到了 20 世纪 90 年代未,双方开始更好地相互理解。正如我们在下面 Trey 的采访中看到的,政府已经意识到同志运动和运动家们并不想要推翻人民行动党的统治,他们的主张是为了改善新加坡同志的生存情况。

我们对政府不是真正的威胁。我们不是要推翻政府……他们很清楚,如果他们压制我们……这会让他们在世界的眼中看起来非常非常糟糕。(访谈,Trey,50 多岁,商人,新加坡,2006 年 7 月)

Trey 还揭示了一个道理——国家的理解出自对运动的赞赏。他们的行动被容许存在,此事为国家赢得了在国际上的合法性。这对国家来说颇为有用。如果仅仅因为运动组织没有注册便对其强行打压,便会使国家和执政党看起来太不讲理。同志活动家的关键是在不合法的地位和其他不违法的策略之间取得平衡,本文分析了其中一些策略。因此,即使这是一个蛰伏的时期,网络时代开始产生一种前所未有的生存保证。在互联网安全和机遇并存的“新大陆”的推动下,新的团体开始填补老一代团体离开后的空缺。在这一时期,越来越多关注不同话题的专门化团体开始出现,有的侧重妇女或宗教,有的关注社会和娱乐活动。

过渡时期:重返线下

随着自我保护能力的增强、参与人数的日益增长,新加坡同志运动在二十一世纪初进入第三阶段。政府的态度模棱两可,同志群体组织的社会运动也进入不断试错的过程,因而这一阶段被称为同志运动的“过渡时期”。线下集会和实地占领卷土重来,形势所迫,政府不得不与同志组织重新展开在现实世界的较量。经过长达十年的拉锯战,双方试探着彼此的底线,试图探索和平共处的“临界点”。同志运动家明显察觉到,虽然他们线上运营的网络日益庞大,但政府从未对此采取强制管控。

我们运营了很长时间,深知政府一直跟踪记录我们的邮件往来以及活动场所……并把所有信息汇总成一份巨无霸的档案(手势);但是他们从未采取行动。(采访,Vincent,40 代,信息技术专员,新加坡,2009 年 5 月记)

Vincent 的看法与贯穿本研究的观点不谋而合。在双方的不断切磋中,同志运动对国家行为的解读折射出国家对同志运动的态度:同志运动不再是威胁人民行动党专制的因子。同志运动家认为,国家态度的缓和并非来源于政府的监管有所放松——恰恰相反,而是因为他们处在高度严密的监管下,但却从不惹是生非。因此,联盟中的活动分子备受鼓舞,开始主动接触当地的媒体——而十年前的他们对媒体避之唯恐不及。如今,同志组织与本国媒体建立了合作关系,时常有国内记者联系撰稿。

再次注册

与媒体合作关系的建立,以及人民行动党领袖有望提高同性恋接受度和建立反骚扰机制保证的声明,使得同性恋运动前景一片明朗。同志大联盟决定尝试再次官方注册。与第一次不同,这次注册不是以通过为目的,而是以验证新法规界线为导向,如果新的法规只是一纸空文,那内在的压迫便会暴露无遗。不出所料,申请再一次被驳回。但是这次联盟没有撤回网络空间畏葸不前,他们发表了一份通稿,并且联盟的成员在当地报纸撰写了一篇专栏文章,为此事鸣不平。

公开揭露国家压迫的方式过于激进,为了缓和局势,维护自己“遵纪守法”的形象,联盟在公开声明中委婉地作出让步:

目前社会组织注册部门的决定完全不符合……总统倡导的“他们生来如此”,“与你我并无差异,理应一视同仁”。(媒体报道,同性恋大联盟,2004 年 4 月 5 日)

这份声明和其他公告一样,巧妙地将斗争矛头对准官僚体制,既不挑战宪法赋权问题,也不针对国家领导人。通过这种方式,他们给执政党领袖留足脸面,表面上摆出一副不冲突、非对抗、维护人民行动党专制的姿态,把承受的压迫归咎于“官僚们辜负了领导人的开明与胸襟”。

在过渡期,形形色色的社会团体相继出现。其中,三个组织拥有固定的活动中心,成为同性恋运动的大本营和坚强后盾。他们分别是:资源中心(Resource Center),首家也是唯——家本地同志社区图书馆;开明教堂(the Open Church),新加坡首家公开同志友好的教堂;以及灯塔(the Beacon),一个咨询和社会支持团体。

巡游派对

2001 年,另外一个组织开展了新加坡第一次面向男性同性恋群体的商业

巡游派对

。国际媒体对这些派对争相报道,到 2004 年,新加坡俨然成为亚洲同性恋之都。然而,媒体曝光度的增加,加上卫生部新发布的艾滋病统计数据,将男同性恋病例剧增一事推上风口浪尖。因此,时隔四年,警方在 2004 年 12 月一反常态,拒绝发放派对许可。国家态度急转直下,其背后的原因我们无从得知。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系列事件赋予同志运动领域反复无常的性质:新的法规界线时紧时松,每当政策放宽过多,便会有所收紧。

公开发声与活动空间

虽然派对的前景看似惨淡,但政府低调颁布的一条新条例使其可以另辟蹊径。条例规定,如果室内公开讲座的主讲人是新加坡人,并且主题不涉及种族仇恨和宗教间题,便可免去审查。宽松规定与派对禁令的共同作用下,促成同志大联盟策划了“同志骄傲月”活动,其中包括一系列的展览和讲座。骄傲月不仅为同志运动和同志现状带来广泛关注,并且充分利用了现有规则发声,同时徘徊在法规界限上下,寻求新的突破。

IndigNation

IndigNation 的诞生标志着同志运动掀开了新的篇章,即公开发声运动的蓬勃兴起。随着兴趣不一、性别多样化的群体相继加入这场年度盛会,同志社区开始成形。虽然活动分子在过去一直致力于组织讲座,但直到 2005 年,室内讲座才成为同志活动的主要战略形式。新颁布的豁免审查条例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是对于非新加坡籍的演讲人来说,审查许可仍是不可或缺的。每当审查未通过时,同志活动家便会将讲座伪装成新加坡籍主讲人的讲座,从而逃避审查。Damien 讲述了一个经典场景:

我从(原主讲人的)书中摘录了一些片段,大声朗读出来。因为我是新加坡人,书是我来读的,所以没关系;而且是在封闭空间内(室内)……原主讲人也在场,随后我们展开了讨论。

继任演讲者,通常是像 Damien 一样的新加坡人,他们会在开场前先向观众解释,由于政府部门拒绝了原任演讲者的非公民讲座申请,所以主讲人身份由他们代为效劳。值得玩味的是,Damien 一方面利用自己的新加坡公民身份投机取巧,逃避审查;另一方面,他严格遵守外国演讲者的许可限令。通过这种方式,他成功免去了审查许可。Damien 读完事先准备的演讲稿讲座就算结束。问答环节开始,坐在台下的原演讲人走上台前与观众互动,场面重新变回原演讲人的主场。另一个常见的策略是以私人讲座取而代之,以便免受公开演讲的管控。下面是一段经典的邀请函节选:

参加请报名:此活动仅限受邀人出席。鉴于场地有限,请您提前登记是否参加。索要推荐信:请将您的姓名、联系方式、宾客名单发送至〔邮箱略〕。(第 18 号活动,资源中心)

由此可见,有意参加者需要收到邀请函,并且回复邮件进行登记方可参加。此外,组织者对于受邀宾客没有设限。虽然这些公告通过邮件群发、官网张贴的方式进行扩散,但是这些私人活动不受公开演讲条例的束缚,因而并不违法。

废除 377A 条款运动

IndigNation 和其他活动不过是这场声势浩大运动的序曲,它们为接下来同运两大标志性事件抛砖引玉:废除 377A 条款运动和粉红点活动(Pink Dot)。2006 年 11 月,国家开展了对刑法的进一步审查,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最终,新加坡议会废除了 377 条的大部分内容,唯独保留了 377A 条款。因为 377 条将无性别差异的“不符合自然常理的性行为”定罪,所以废除 377 条、保留 377A 条意味着男性同性性行为成为众矢之的。

为了积极响应国家对刑法审查的号召,同志运动分子递交了废除 377A 条法令的申请。当政府表明仍然会保留 377A 号条款时,Parker 和 Morris 决定向国会请愿,为废除 377A 条款奋斗到底。废除的呼声越来越高,短短两月便累积了 2519 个签名,这场请愿活动成为新加坡独立以来参与人数最多的请愿。

公开呼吁法制改革成为同志运动史上极为罕见的一幕。表面上看,这项运动极具反抗性,但细究下来,每一步都小心翼翼,步步为营。活动分子按照法定程序,依法递交请愿书,没有组织街道游行示威。同时,他们也释放出 377A 条款没有使社会两极分化加剧的信号。他们吸纳 Ai-Mee(弟弟是同性恋的已婚直女) 成为核心请愿代表,她也是运动的发言人之一,通过媒体声明向公众描述事件始末,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除此之外,虽然争取人权是废除 377A 条款再正当不过的理由,运动分子还将其渲染为彰显社会多样性和包容度从而维护社会稳定的奠基石。虽然 377A 条款最终保留下来,但是运动的发起者仍然取得了另一种意义上的胜利。他们使公众意识到 377A 条款的内在不公正性,并且成功引起了政府部门的注意。更重要的是,他们促成了 377A 条款不执行政策的出台,使私密场合下的男性自愿性行为不再被主动追诉,这对之后运动的发展影响深远。

反对力量的出现

废除 377A 条款运动同时引发了该运动和基督原义教会反对派间的首次公开冲突。在过去,基督原教教会及其教徒对同性恋嗤之以鼻,并且为男同性恋提供“治疗”疗程。这些都人尽皆知。二十一世纪初,同志运动日益兴盛,反动运动也不甘落后。在废除刑法 377A 条款运动时,反动派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打压“同性恋议程”的行动。同志活动家同样采取“务实抵抗”的策略应对反动势力的打压。在递交给政府和公开发表的声明中,他们采用如下口吻予以回应:

(我们认为,)狭隘和歧视只会让新加坡与包容和开明渐行渐远,这不合情理,不可饶恕。新加坡拥抱所有新加坡公民,无论信仰,无论宗教。实际上,只有很少一部分原教旨主义教徒和传统的基督教团体将世俗的政府纳入他们的精神信仰之中。(媒体报道,the Portal,2004 年 12 月 8 日)

这份声明直中要害。他们指责基督教太过激进,很有可能使国家陷入不同宗教信仰间的冲突。同时,它点明了新加坡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要义是在多宗教社会中维持世俗权力的稳定。于是,同志运动组织把宗教权利构建为威胁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安定因素,从而借国家之手制衡打压反动派。废除 377A 运动后两项事态愈加明晰。政府表明如果要废除 377A 条款,必须建立在政府认为废除更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之时;其二,反动运动愈演愈烈。为了有所突破,其中一些同志运动者积极投入到向新加坡社会大众寻求支持的不懈努力中,从而阐明同志社群的呼声不是孤立的个人主义,而是广泛的社会现象——这和国家的看法和反动势力的描述是截然相反的。其中,最具的代表性的活动是“粉红点”活动。

“粉红点”:在界限内创造可见度

自 2000 年起,作为国家包容不同声音的一步,在芳林公园(Hong Lim Park)“演讲角”举行的公众演讲被豁免许可申请。2008 年 9 月,立法机构将豁免权限从公开演讲扩大到“演出”和“展览”。这则消息引起了 Nelson 的注意:为什么不在公园举办一场同志骄傲游行呢?几番讨论下来,“粉红点”活动最终成型。粉红点与我们熟知的旧金山、伦敦、悉尼的骄傲游行不同,它不在公开街道举行游行,而是将活动范围限定在具有豁免权的公园内。

人们穿戴着粉红色聚集在一起野餐、欣赏音乐表演,在公园腹地形成“粉红一点”。在某个宾馆上有个绝妙的观赏视野,“粉红点”的形成过程一览无余。摄像师用相机记录下从无到有的粉红点,然后组织者将视频和照片流通到网络。2009 年的“粉红点”,大约有 2500 名的同性恋和直人参加,随后的三年,参与人数逐年激增,分别有 4000、10000、15000 人数参加。

“粉红点”的参与者刻意通过将活动的物理空间限制在拥有豁免权的公园,并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攫取其文化合法性。他们遵纪守法,一改冲突与对抗的模式,从而推动社会规范界限的扩延。粉红点活动之前,任何确定是同性恋人群的公共集会都被认定是违法行为。正如 Winston 指出的,“粉红点”的组织者们心里清楚,芳林公园的豁免权虽然只是政府做的表面文章,但可以创造性的用它突破边界。

言论自由被限制在(芳林公园)的小角落里。所以在构思“粉红点”时,我们想要颠覆这一切。我们要用不同凡响、独树一帜的创举,用视觉上的叹为观止,突破空间的限制。(采访,Winston,30 代,公立学校行政人员,新加坡,2009 年 6 月)

同时,他们践行着维护社会稳定的规范,规避国家和反动派的负面评价和镇压行动。他们既不把“粉红点”描述成一场示威活动,也不把它当作一场平权行动;他们遵纪守法,最大限度地减少直接对抗,从而开辟出一条全新的道路。此外,他们精心策划了一场公众宣传活动,增进不同性取向的社会接受度,而不是加剧社会两极分化。通过释放友好信号,他们规避了反对派指责他们强化西方价值观的风险。例如,他们发布在网上的宣传视频,突出标明了当地的直人名人。他们还对“粉红色”的含义重新做出阐释:他们没有将粉红与歧视同志或同性恋骄傲象征性的联系在一起,而是将粉红色诠释为新加坡国旗红色与白色的融合,实现粉红色的多样化精神的本土化适应。粉红色成为接受多样性的象征,并且内化成为新加坡的国民气质——巧的是新加坡公民的身份证刚好是粉红色的。

国际联系与本土策略

将外部文化符号进行本土化改造,是“粉红点”活动家利用跨国活动和人权话语进行新加坡本土同志活动的常用手段。这些活动家受到平权理念和西方都市化的同性恋形象的影响,应用彩虹色和粉红色等西方象征投入同志运动(Altman,2001);他们从这些灵感和精神中汲取力量,激励自己开展运动,但是避免直接沿用西方的组织形式,从而“谋生存”,进而“求发展”。此外,他们认为跨国活动家缺乏对本地实际情况的考察,而且对当地同志组织充满鄙夷。

跨国活动家往往只是“告诉无知的、受压迫的当地组织如何去做”,因而被认为只是制造了一堆麻烦,丝毫无助于务实性抵抗的长期奋斗。因此,经过深思熟虑,新加坡同志联盟决定不与任何跨国运动或者人权组织完全结盟。他们的国际联系是基于零星的交流和私人关系的非正式合作。他们避免被打上国际舞台活跃分子的标签(Bob 2009),从而避开境外势力干预同志运动的把柄。他们的决定是根据新加坡历史发展,权衡利弊之下做出的。

当时新加坡政府常常以获有境外合作或境外资助为端,借用涉嫌联合境外势力威胁国家安全稳定的理由,打压异见团体。

当同志运动家偶尔确实需要向外部政府施压时,通常会采取间接行动,避免直接冲突。例如,他们会与外国记者和外交官建立合作关系,通告他们活动信息或顾虑,这时,他们便会等待记者和外交官出面,在采访或应酬新加坡政客或者官员寻找合适的时机,就刑法 377A 条或其他非公正待遇发起质询。新加坡领袖发表的声明展现了对同性恋的态度从一味的偏见转变的更加公正、公平,但实际上,这份声明只是为新加坡回应国际媒体的质询提供合理性。

作为建立国际合法性的战略技巧,每当国际媒体质疑官方答复的真实性,他们便能援引作为论据。尽管如此,同志活动家仍可利用这份声明——无论它是真心实意还是另有所图——毕竟它作为真实的官方立场文件,政府理应贯彻落实,责无旁贷。忠于务实性抵抗的精神,同志运动家一旦发现了“新大陆”,便会坚持不懈,一步一步向目标前行。

在总理发布 377A 条款的不执行政策之后,这项条文重新引起了同志运动分子的关注。2010 年,名为谭英宏(Tan Eng Hong 音译) 的男子因在公共厕所与另一名男子发生自愿性行为被捕。检方最初以违反刑法 377A 条款起诉他。运动家纷纷公开发声,搬出总理之前的声明。最终检方将这项指控降格为违反另一刑法条款,但是我们很难理清激进分子或不执行政策在其中发挥了多大作用(检方享有宪法自由裁定权,追究检方的政策落实很有可能是一场艰难的法律持久战)。那时,谭先生的律师对刑法 377A 条款提出了违宪诉讼,但由于谭先生已经向低等级的指控认罪,下级法院以程序违规驳回了诉讼申请(《谭英宏与总检察长》 2011)。这个案件向上级法院发起上诉,但在新加坡法庭最终的裁决之地,此案始终悬而未决。

追溯到废除 377A 条款运动和后续出台的一系列政府声明之时,少数活动家认为国家和执政党更希望由法庭决定是否适用 377A 条款,从而将执政党的政治难题通过法律途径转嫁。换言之,虽然同志运动分子总体而言认为权利诉讼对国家政权具有冲突对抗性,但少数人认为 377A 条款合宪性这一特定问题的界限已经发生了转移——政府和执政党不再视其为公然挑衅。因此,诉讼在这一问题上仍是务实性抵抗的一种策略,谭的案例便很好的印证了这一点。

这是建立在过去二十年来积少成多的成果。通过将务实性抵抗不断进行策略调整,越来越多的运动得以问世,行动主义者们也越来越游刃有余。他们组织了废除 377A 条款运动,并成功迎来不执行政策的出台。虽然谭的申请在当时的下级法院受挫,但他们的不冲突不对抗策略,推动社会界限不断向外重新定义,以新加坡政府可接受的形式,无形中重塑了同性恋运动与国家的博弈模式。

务实抵抗的收获与代价

我的新加坡同志运动研究对社会变化进行深入探寻——当国家通过法律制度限制公民政治自由,而权利意识在文化上也缺乏普遍认同时,社会动员是如何产生的;以及这些制度在文化上也缺乏认同。在西方民主社会,法律与社会和社会运动研究中公开、醒目的集体动员形式是最引人注目的,但新加坡的同志运动家们通过策略性手段,采用了替代性方案。在较为专制的社会,公开对抗的形式更具风险,因此集体行动会以更隐蔽的形式开展,例如新加坡的同志运动。同志运动家们策略性地适应他们所处的社会政治环境,以务实的抵抗进行组织动员。在法律法规与文化规范之间,他们一面服从法律,一面推进运动,用推进文化标准的边界来抵御有关性取向的法律,抗衡对动员进行压制的规制,从而使他们得以继续生存。

这一系列社会进程凸显出了威权国家里国家对集体行动的支配性影响,以及构成其深重影响的法律和文化规范。具体到同志群体来说,社会动员的阻碍不仅仅来自道德上的考量。新加坡的例子本质上体现出动员的阻碍与国家有关,和统治阶级用来维持当前政治权力的特权也有联系。所以,在一系列务实抵抗的社会进程中,跨国同志激进行动主义以及人权话语两者被削弱,它们的影响也随之变得微弱。进一步来讲,通过详述务实抵抗的社会进程,本研究没有仅仅将法律视为社会运动的工具性、象征性、策略性渊源,而是进一步阐明了威权社会中,集体行动在哪些方面以及如何受到法律的影响。

法律作为正式的规制,将同性性行为入刑、阻止同性恋话题的讨论,并且缩减了公民政治自由——立法和文化引导虽不是实质上的身体暴力,但仍控制了抗议和异见。在文化意义上,遵守法律的行为和人拥有法律所给予的合法性,违法者则相反。同时,国家和执政党也利用国际上对法律的普遍遵守来维护其合法性,并声称新加坡为法治社会。

所以,法律在方方面面影响着社会运动。在起始阶段,法律是压制的源头,法律法规限制了性行为和自由,以及推进异见表达和社会动员的公民政治自由。不同于确确实实的身体暴力,法律通过规训和引导实现了更微妙的控制。对于在地点、时间、方式等方面限制社会动员的法律法规,同志活动家没有采取挑战的态度,取而代之的是对其进行的商议,因此,同志活动家们显得更合法与正常。进一步来说,在文化层面上法律是合法性的代表,违法行为因为在文化意义上不合法而受到法律规制。

然而,法律作为争论的起因也带来了希望。同志活动家所反抗的不仅仅包括压制他们性取向的法律,还有限制公民政治自由的法律规制,并通过对后者的抗争来推进前者——这是通过务实的抵抗来进行的,抵抗既针对具体法律,也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活动家们利用法律,或者说规避法律,从而创造出行动策略,让他们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声并公开集结起来,同时也不与文化规范相冲突。由于他们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其行为也保有了文化上的合法性。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他们则通过文化规范来削减法律压制的力量,压制性的法律一旦被反抗,它就变成了资源的一种。

但是,法律更深层次的作用是平衡正面与负面的社会变化。一方面,在“求生存”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务实抵抗推动了运动的进步。二十年间,社会产生了变化,可是有关同性性行为和性别表达的正式法律没有任何变化——社会运动的规模更大、引起更广泛的注意,为新加坡同性恋者提供更广阔的政治、文化和话语空间;由于废除《刑法》第 377A 条的运动,针对非罪化的讨论出现在了议会上,也更广泛地出现在国内媒体上;“粉红点”嘉年华中,数以千计的民众在公共地标聚集,公共地标本是城市的象征,而在这个城市中言论自由却受到限制;一个同志社群图书馆每周末开放,全年举办许多社会活动,在唐人街一家商店的二楼,也有一个公开的同志咨询中心。

另一方面,务实抵抗也带来了需要接受的代价,并强化了当前的权力设置。除此之外,这一策略只在特定的、有限的方面对权力提出质疑;推进文化规范之边界也停留在不对执政党的统治产生威胁的范围内;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由于遵守整个审批制度而未遭挑战;一些运动组织因未注册或本身的非法状态而处境危险。尽管运动家游走在文化规范界限的推进和维持之间,国家仍有微弱的可能性运用法律来制裁他们的行动,因此,务实抵抗的策略也将继续为运动家们提供动力。

因此,务实抵抗冒着丧失创新性、趋于日常化的风险。随着时间的推进,打破常规的成本就会增加,因为国家会相应地认为抗争将以常规化的形式开展。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此不再理会,只能说因为压制变得日常化,管控的力度降低,但同时它的正当性也变得也更无争议。突破惯常行为和国家预期可能招致额外的压制。

因此,同志运动家为新加坡的同性平权而斗争,而不发起对更广泛的民主和公民政治权利的抗争。最终,务实的抵抗维护并反复证实了文化规范的边界。在西方民主国家的社会运动中,权利导向的策略是规范,这样的策略也是对当前制度的重申。所以,这些运动家们观点一致么?有些人认为也许是的。他们清楚地认识到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界限;通过策略性地坚持两者之间的差别,他们采用二分法,重申了国家及执政党的向心性,同时也以辩证的二分法参与到当前秩序当中。

法律一方面是规制,一方面也提供文化上的合法性,面对抵抗,它被再次加固,仍然是限制公民政治自由的权力的渊源。但是,同样的情况也可以浪漫主义地说成是对社会规则的违反。故意违法亦或是不遵守规则,这样的策略同样也暗示了对二分法和特殊的社会政治秩序的接纳。服从法律和挑战法律既推进了也阻碍了社会变革。走出这个难题的方法也许是重新审视运动策略里,顺从 / 不顺从的本质是什么,以及策略的策略性(Lukács 1920),从而抛弃合法行为的先天不足,以及不法行为中的浪漫主义。

也许,法律最终会成为运动的实际考量之一,而不再是一个意识形态上的困境。新加坡的同志运动家明确地意识到权力的操纵,他们策略性地去适应他们所面对的社会情况和政治条件,从而开展务实的抵抗。在推进文化规范的边界时,他们鉴别当中的风险,而当步入灰色地带时,他们则去觉察何时边界的推进将跨越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但对于他们来说,违反法律法规,不论其策略是否能反抗更大范围的秩序和权利,都不是他们担忧的内容。他们不是在服从当前秩序和解放当前秩序两者中做选择,而是在众多策略中选出他们认为能够最大程度推进运动发展、维持其生命力的。因此,法律对他们而言事关生存。合法性是策略上的问题,务实的方法应进行到底。由此看来,他们也许挑战了法律的权威性。


翻译、校对:塞尔玛、谜蔻斯、哀瑞斯、老铁树
编辑:谜蔻斯

参考文献

展开文献目录(英文)
  • Adam, Barry D, et al. (1999a) “Gay and Lesbian Movements beyond Borders? National Imprints of a Worldwide Movement,” in Adam, Barry D., Duyvendak, Jan W., & Krouwel, Andre, eds., The Global Emergence of Gay and Lesbian Politics. Philadelphia: Temple Univ. Press.
  • Adam, Barry D., et al., eds. (1999b) The Global Emergence of Gay and Gay and Lesbian Politics: National Imprints of a Worldwide Movement. Philadelphia: Temple Univ. Press.
  • Altman, Dennis (2001) Global Sex. Chicago: Univ. of Chicago Press.
  • Andersen, Ellen Ann (2005) Out of the Closets and Into the Courts: Legal Opportunity Structure and Gay Rights Litigation. Ann Arbor: Univ. of Michigan Press.
  • Armstrong, Elizabeth A. (2002) Forging Gay Identities: Organizing Sexuality in San Francisco, 1950–1994. Chicago: Univ. of Chicago Press.
  • Barkan, Steven (1977) “Political Trials and the Pro Se Defendant in the Adversary System,” 24 Social Problems 324–36.
  • Barkan, Steven (1980) “Political Trials and Resource Mobilization: Towards an Understanding of Social Movement Litigation,” 58 Social Forces 944–61.
  • Barkan, Steven (1984) “Legal Control of the Southern Civil Rights Movement,” 49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 552–65.
  • Barkan, Steven (1985) Protestors on Trial: Criminal Prosecutions in the Southern Civil Rights and Vietnam Antiwar Movements. New Brunswick, NJ: Rutgers Univ. Press.
  • Barkan, Steven (2006) “Criminal Prosecution and the Legal Control of Protest,” 11 Mobilization 181–95.
  • Blackwood, Evelyn (2007) “Regulation of Sexuality in Indonesian Discourse: Normative Gender, Criminal Law and Shifting Strategies of Control,” 9 Culture, Health & Sexuality 293–307.
  • Bob, Clifford (2005) The Marketing of Rebellion: Insurgents, Media, and International Activism. New York: Cambridge Univ. Press.
  • Bob, Clifford, ed. (2009) The International Struggle for New Human Rights. Philadelphia: Univ. of Pennsylvania Press.
  • Boudreau, Vince (2005) “Precarious Regimes and Matchup Problems in the Explanation of Repressive Policy,” in Davenport et al.
  • Boudreau, Vince (2009) Resisting Dictatorship: Repression and Protest in Southeast Asia. New York: Cambridge Univ. Press.
  • Brockett, Charles D. (1995) “A Protest-Cycle Resolution of the Repression/Popular-Protest Paradox,” in Traugott, M., ed., Repertoires & Cycles of Collective Action. Durham: Duke Univ. Press.
  • Brown, Stephen (1999) “Democracy and Sexual Difference: The Lesbian and Gay Movement in Argentina,” in Adam, Barry D., Duyvendak, Jan W., & Krouwel, Andre, eds., The Global Emergence of Gay and Lesbian Politics. Philadelphia: Temple Univ. Press.
  • 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 (2010) The World Factbook. Washington, DC: 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
  • Chua, Lynette J. (2003) “Saying No: Sections 377 and 377A of the Penal Code,” Singapore J. of Legal Studies 209–61.
  • Cohen, Jean L. (1985) “Strategy or Identity: New Theoretical Paradigms and Contemporary Social Movements,” 52 Social Research 663–716.
  • Currier, Ashley (2009) “Deferral of Legal Tactics: A Global LGBT Social Movement Organization’s Perspective,” in Barclay, S., et al., ed., Queer Mobilizations: LGBT Activists Confront the Law. New York: New York Univ. Press.
  • D’Emilio, John (1998) Sexual Politics, Sexual Communities. Chicago: Univ. of Chicago Press.
  • Davenport, Christian (2005) “Repression and Mobilization: Insights from Political Science and Sociology,” in Davenport et al., eds., Repression and Mobilization. Minneapolis: Univ. of Minnesota Press.
  • Davenport, Christian, et al., eds. (2005) Repression and Mobilization. Minneapolis: Univ. of Minnesota Press.
  • Drucker, Peter (2000) “Introduction: Remapping Sexualities,” in Drucker, P., ed., Different Rainbows. London: Gay Men’s Press.
  • Earl, Jennifer (2003) “Tanks, Tear Gas, and Taxes: Toward a Theory of Movement Repression,” 21 Sociological Theory 44–68.
  • Earl, Jennifer (2005) “You Can Beat the Rap, But You Can’t Beat the Ride: Bringing Arrests Back into Research on Repression,” 26 Research in Social Movements, Conflicts and Change 101–39.
  • Earl, Jennifer (2006) “Introduction: Repression and the Social Control of Protest,” 11 Mobilization 129–43.
  • Emerson, Robert M., et al. (1995) Writing Ethnographic Fieldnotes. Chicago: Univ. of Chicago Press.
  • Essig, Laurie (1999) Queer in Russia. Durham: Duke Univ. Press.
  • Ewick, Patricia, & Silbey, Susan S. (1998) The Common Place of Law: Stories from Everyday Life. Chicago: Univ. of Chicago Press.
  • Feeley, Malcolm (1979) The Process is the Punishment: Handling Cases in a Lower Criminal Court. New York: Russell Sage Foundation.
  • Fernandez, Luis A. (2009) Policing Dissent: Social Control and the Anti-globalization Movement. New Brunswick: Rutgers Univ. Press.
  • Foucault, Michel (1977) Discipline and Punish: The Birth of the Prison. Trans. Alan Sheridan. New York: Vintage Books.
  • Gamson, Josh (1989) “Silence, Death, and the Invisible Enemy: AIDS Activism and Social Movement ‘Newness’,” 37 Social Problems 351–67.
  • Gevisser, Mark (1995) “A Different Fight for Freedom: A History of South African Lesbian and Gay Organisation from the 1950s to the 1990s,” in Gevisser, M., & Cameron, E., eds., Defiant Desire: Gay and Lesbian Lives in South Africa. New York: Routledge. 14–88.
  • Gilliom, John (2001) Overseers of the Poor: Surveillance, Resistance, and the Limits of Privacy. Chicago: Univ. of Chicago Press.
  • Goddard, Keith (2004) “A Fair Representation: GALZ and the History of the Gay Movement in Zimbabwe,” 16 J. of Gay & Lesbian Social Services 75–98.
  • Graff, Agnieszka (2006) “We Are (Not All) Homophobes: A Report from Poland,” 32 Feminist Studies 434–49.
  • Gruszczynska, Anna (2009) “Sowing the Seeds of Solidarity in Public Space: Case Study of the Poznan March of Equality,” 12 Sexualities 312–33.
  • Habermas, Jürgen (1984)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Trans. Thomas McCarthy. Boston: Beacon Press.
  • Hildebrandt, Timothy (2012) “Development and Division: The Effect of Transnational Linkages and Local Politics on LGBT Activism in China,” 21 J. of Contemporary China 845–62.
  • Hill, Michael, & Lian, Kwen Fee (1995) The Politics of Nation Building and Citizenship in Singapore. New York: Routledge.
  • Hoad, Neville (1999) “Between the White Man’s Burden and the White Man’s Disease,” 5 GLQ: A J. of Lesbian and Gay Studies 559–84.
  • Johnston, Hank (2005) “Talking the Walk: Speech Acts and Resistance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in Davenport et al.
  • Johnston, Hank (2006) “ “Let’s Get Small” : The Dynamics of (Small) Contention in Repressive States,” 11 Mobilization 195–212.
  • Keck, Margaret E., & Sikkink, Kathryn (1998) Activists Beyond Borders: Advocacy Networks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thaca: Cornell Univ. Press.
  • Keshishoglou, John, & Aquilia, Pieter (2004) Electronic Broadcast Media in Singapore and the Region. Singapore: Nanyang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
  • Kirchheimer, Otto (1961) Political Justice: The Use of Legal Procedure for Political End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 Press.
  • Kurzman, Charles (1996) “Structural Opportunity and Perceived Opportunity in Social-Movement Theory: The Iranian Revolution of 1979,” 61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 153–70.
  • Lee, Kuan Yew (1998) The Singapore Story: Memoirs of Lee Kuan Yew. Singapore: Times Editions.
  • Leifer, Michael (1964) “Communal Violence in Singapore,” 4 Asian Survey 1115–21.
  • Long, Scott (1999) “Gay and Lesbian Movements in Eastern Europe: Romania, Hungary, and the Czech Republic,” in Adam et al. 1999b.
  • Loveman, Mara (1998) “High-risk Collective Action: Defending Human Rights in Chile, Uruguay, and Argentina,” 104 American J. of Sociology 477–525.
  • Lukács, Georg (1920) “Legality and Illegality,” in Lukács, G., ed., History and Class Consciousness. Marxists Internet Archive. http://www.marxists.org/archive/lukacs/works/history/ch06.htm (accessed 1 Mar 2012).
  • Lyons, Lenore (2004) A State of Ambivalence: The Feminist Movement in Singapore. Leiden, The Netherlands: Brill.
  • Massad, Joseph A. (2007) Desiring Arabs. Chicago: Univ. of Chicago Press.
  • Massoud, Mark Fathi (2011) “Do Victims of War Need International Law? Human Rights Education Programs in Authoritarian Sudan,” 45 Law & Society Rev. 1–31.
  • Mauzy, Diane K., & Milne, R. S. (2002) Singapore Politics under the People’s Action Party. London: Routledge.
  • McAdam, Doug (1983) “Tactical Innovation and the Pace of Insurgency,” 48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 735–54.
  • McAdam, Doug (1996) “Conceptual Origins, Current Problems, Future Directions,” in McAdam, D., et al., e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on Social Movements: Political Opportunities, Mobilizing Structures, and Cultural Framing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 Press.
  • McAdam, Doug (1999) Political Proces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Black Insurgency, 1930–1950, 2nd ed. Chicago: Univ. of Chicago Press.
  • McCammon, Holly J., et al. (2008) “Becoming Full Citizens: The U.S. Women’s Jury Rights Campaigns, the Pace of Reform, and Strategic Adaptation,” 113 American J. of Sociology 1104–47.
  • McCann, Michael (1994) Rights at Work: Pay Equity Reform and the Politics of Legal Mobilization. Chicago: Univ. of Chicago Press.
  • Merry, Sally E. (1995) “Resistance and the Cultural Power of Law,” 29 Law & Society Rev. 11–26.
  • Merry, Sally E. (2006) Human Rights and Gender Violence: Translating International Law into Local Justice. Chicago: Univ. of Chicago Press.
  • Nemtsev, Mikhail (2008) “How Did a Sexual Minorities Movement Emerge in Post-Soviet Russian?,” Unpublished paper, Central European University.
  • O’Brien, Kevin J., & Li, Lianjiang (2006) 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 New York: Cambridge Univ. Press.
  • Oberschall, Anthony (1978) “The Decline of the 1960s Social Movements,” 1 Research in Social Movements, Conflicts and Change 257–89.
  • Palmberg, Mai (1999) “Emerging Visibility of Gays and Lesbians in Southern Africa: Contrasting Contexts,” in Adam, Barry D., Duyvendak, Jan W., & Krouwel, Andre, eds., The Global Emergence of Gay and Lesbian Politics. Philadelphia: Temple Univ. Press.
  • Rosenberg, Gerald (2008) The Hollow Hope: Can Courts Bring about Social Change?, 2nd ed. Chicago: Univ. of Chicago Press.
  • Sarat, Austin (1990) “ ‘… The Law Is All Over’: Power, Resistance and the Legal Consciousness of the Welfare Poor,” 2 Yale J. of Law and the Humanities 343–79.
  • Schock, Kurt (1999) “People Power and Political Opportunities: Social Movement Mobilization and Outcomes in the Philippines and Burma,” 46 Social Problems 355–75.
  • Scott, James C. (1985) Weapons of the Weak: Everyday Forms of Resistance. New Haven: Yale Univ. Press.
  • Scott, James C. (1990) Domination and the Arts of Resistance: Hidden Transcripts. New Haven: Yale Univ. Press.
  • Silverstein, Gordon (2003) “Globalization and the Rule of Law: ‘A Machine that Runs of Itself?’,” 1 International J. of Constitutional Law 427–45.
  • Snow, David, & Benford, Robert (1992) “Master Frames and Cycles of Protest,” in Morris, A. D., & Mueller, C. M., eds., Frontiers in Social Movement Theory. New Haven: Yale Univ. Press. 133–55.
  • Spires, Anthony J. (2011) “Contingent Symbiosis and Civil Society in an Authoritarian State: Understanding the Survival of China’s Grassroots NGOs,” 117 American J. of Sociology 1–45.
  • Su, Yang, & He, Xin (2010) “Street as Courtroom: State Accommodation of Labor Protest in South China,” 44 Law & Society Rev. 157–84.
  • Thayer, Millie (1997) “Identity, Revolution, and Democracy: Lesbian Movements in Central America,” 44 Social Problems 386–407.
  • The Heritage Foundation (2011) Economic Freedom Index. Washington, DC: The Heritage Foundation.
  • Chng Suan Tze v. Minister of Home Affairs (Singapore Court of Appeal 1989) 1 Malayan Law J. 69.
  • Naz Foundation v. Govt. of NCT of Delhi (Indian Delhi High Court 2009) 160 Delhi Law Times 277.
  • Tan Eng Hong v. Attorney-General (Singapore High Court 2011) Unreported judgment.
  • Tan Eng Hong v. Attorney-General (Singapore Court of Appeal 2012) 45.
  • Broadcasting Act, Cap. 28.
  •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 Free-to-air Television Programme Code, 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 of Singapore.
  • Newspaper and Printing Presses Act, Cap. 206.
  • Penal Code, Cap. 224.
  • Public Order Act, Cap. 257A.
  • Public Order (Exempt Assemblies & Processions) Order 2009.
  • Public Order (Unrestricted Area) Order 2012.
  • Societies Act, Cap. 311.

相关内容